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農業農村部近日印發了《關于健全完善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要健全分工協作機制。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需強化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則要加強動物檢疫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工作。各地應遵循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充分協商的原則,以問題為導向,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內部協作。對于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不及時移送,接到違法線索不及時調查、對違法行為不處理的相關責任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或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警示提醒,必要時予以追責問責。
健全違法線索移交機制也十分關鍵。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受理檢疫申報、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過程中,若發現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的線索,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違法線索移交同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并填寫《涉嫌動物檢疫違法線索移交單》;若情況緊急,需立即通過即時通訊方式通報同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補填《涉嫌動物檢疫違法線索移交單》。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收到違法線索或通報后,要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并依法處理。同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建立移交線索記錄制度,定期將案件線索核查處置情況反饋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執法與補檢銜接機制也需健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查獲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時,要立即通過即時通訊方式通報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填寫《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通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到通報或函告后,要立即指派官方獸醫實施檢查,對符合補檢條件的,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及動物檢疫規程實施補檢,并將補檢結論告知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執法協作機制同樣不容忽視。對于農業農村部部署的相關專項整治和執法行動、移交的重大案件線索等,各地要積極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聯合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執法辦案過程中,若需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與檢疫有關的材料或者咨詢意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給予必要協助;若發現官方獸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或者當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動物檢疫證明等違紀、違法或者犯罪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健全聯合培訓機制也很重要。各地要統籌培訓資源,拓寬培訓渠道,綜合運用線上線下方式,針對官方獸醫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聯合培訓,重點突出動物檢疫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等方面內容,讓有關人員進一步熟悉動物檢疫全環節監管方式,準確掌握違法行為認定標準,提升業務和法律素養。
工作會商機制也應健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定期開展工作會商,協商解決職責邊界、有關法律適用、檢疫監督執法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鼓勵條件成熟地區加快聯通檢疫和執法信息系統,在動物檢疫證明出證系統設置畜禽未按檢疫證明規定時間運達、未按載明目的地運輸、未經過指定通道、未按規定時間報告等違法線索智能移交功能,實現案源線索自動推送、處理情況線上反饋。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動物檢疫領域監管執法協作,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理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關系。明確動物檢疫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建設聯絡人員,強化協調會商,確保工作運轉有序高效,防止出現監管空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不斷規范動物檢疫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快推進動物檢疫全鏈條智慧監管模式,按要求共享動物檢疫監督數據信息,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支撐。